吉林一男子在法院门口被掳走,女子报警却遭威胁,绑人者究竟是什么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吉林一男子在法院门口被掳走,女子报警时遭到一名自称叫大壮的男子威胁:在四平还敢惹我?东三省都认识我!此事件在对四平造成恶劣影响,警方迅速侦查,将涉事人员全部捉拿到案。经审讯得知,自称“大壮”的男子姓郭,长春人!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最近,一段有关“大壮”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在某诉讼中心门口,几个男子控制住另一男子,一边殴打一边强行往一辆白色越野车内硬塞,被控制男子大声喊叫,场面一片混乱,显得十分的恐怖。旁边一女子边拍摄视频边说道:“110,我要报警,绑架,在法院判案庭门口绑架。”一名男子回过身来指着视频拍摄者说道:“我就是四平大壮啊,我不管你是哪的,在四平你还敢惹我?东北三省都认识我。”尔后,车辆押着人开走。有网友根据视频画面判断出,事发地点为四平市铁东区法院。

四平警方得知这一信息,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受害人庞某某与郭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在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完庭后,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3人强行将庞某某塞进车内带至郭某办公室,限制庞某某人身自由一个多小时,郭某某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终止了限制庞某某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铁东区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对张某、陈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郭某某等人在法院门口殴打、挟持他人,性质之恶劣,影响,为何警方只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没有按“绑架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四哥有法说”给大家解释一下,视频中所讲“绑架”并不是刑法意义的“绑架”,而是一种非法拘禁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郭某某等人挟持他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不属于绑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郭某某等人在法院门口殴打和挟持他人,并在办公室内限制人身一个多小时,影响之恶劣为何没有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四平警方没有追究郭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主要还是认为双方毕竟事出有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达到时间标准。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多长时间会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也无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大家又渴望有一个时间“标尺”。从2006年开始,实务中的非法拘禁罪参照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个规定针对的国家工作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被一般非法拘禁行为拿来“借用”。2018年,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黑恶势力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作了新的规定:三次、每次超过4小时;累计超过12小时。

有消息称,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因为郭某某购买了庞某某的抵押车辆引起,郭某某本应是有理的一方,结果却搞出这起闹剧,钱没有要回来反而拉着朋友到拘留所学习法律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