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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ICS***

A00

备案号:***-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28—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ProcedureofVillageCommitteeElection

2012-03-02发布

2012-03-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1

5选民登记2

6候选人产生3

7候选人竞职陈述3

8投票选举3

9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5

10选举材料归档6

附录A(规范性附录)7

附录B(资料性附录)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唐镖、王江伟、唐鸣、王勤、詹成付、王金华、汤晋苏、黄观鸿、郝海波、杜炜、贾虹、马建平。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9-2012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3术语和定义

MZ/T029-201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委托投票proxyvoting

选举日期间不能参加选举,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填写选票并投票的选举行为。

3.2

另行选举secondpoll

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确定当选人或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第二次投票活动。

3.3

重新选举re-election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而重新组织的投票活动。

3.4

补选supplementaryelection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职务进行的选举。

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4.1人数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成员总数宜为奇数。

4.2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3名单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乡政府备案。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1。

5选民登记

5.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公告样式见附录A的A.2。

5.2选民登记员的确定和培训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选民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

确定,一般一个村民小组应有2-3人。

***选民登记员应经过培训。受过培训的选民登记员应掌握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工作岗位职责;

b)选民资格条件;

c)登记方法要求;

d)登记注意事项。

5.3登记对象确定

选民登记时,应根据选民登记的一般规定确认参加选举村民的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如遇到特

殊情况,应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5.4登记方法

选民登记可采用以下方法:

a)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

b)选民登记员入户登记。

5.5造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印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对具有参选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5.6选民名单公布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和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3。

5.7村民申诉受理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解释或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

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

5.8选民证颁发

在选举日的1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选民签收。选民证样式见附录A的A.4。

6候选人产生

6.1候选人人数确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6.2候选人产生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

6.3正式候选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6.4候选人名单公布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候选人名单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顺序公布,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告样式见

附录A的A.5。

7候选人竞职陈述

7.1竞职陈述的方式

候选人在选举日前或选举日当日可以举行竞职陈述,竞职陈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集中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b)在选举日前召开介绍大会,候选人在介绍大会上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c)候选人到各村民小组巡回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d)有闭路电视的村,候选人可在电视上陈述。

7.2竞职陈述的内容

竞职陈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